【案情简介】
2012年1月,陈女士(车主)小车出了事故,经投保保险公司勘察后到福州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4S店维修。由于车辆受损严重,维修金额高,保险公司采取核定维修金额人民币8万元整一次性定损予以理赔。保险公司、车主、承修单位三方签订一次性定损协议。3个月后,该车维修完毕交付车主使用,车主使用后发现4S店更换的配件中变速箱、水箱框架、避震等都是旧的,自行与4S店交涉。经双方协商,3月30日,4S店给车主17000元作为双方维修标准中存在异议的补偿,并签订了该车出厂后使用过程中遇到的任何问题须由车主有偿维修的协议,并由车主签字确认。事后,车主又发现气囊也是旧的,再次要求增加20000元补偿,4S店认为双方已签订有偿维修协议不予处理,一直拖延。4月5日,陈女士向仓山12315、消委会投诉。
【调处过程】
接诉后,仓山12315、消委会介入调查调解。
4S店承认在维修过程中,没同车主沟通情况下,使用“标准”不同配件,但事后已给车主1.7万元作为双方对维修配件标准存在异议的补偿,并签有协议由车主签字确认。车主认为其气囊也是旧的,且前期的补偿金太少,要求增加补偿2万元。工作人员指出:根据中消协《受理消费者投诉工作导则》相关规定,消费投诉出现新问题,消委会应予以受理,根据《消法》第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建议4S店追加补偿。经多次沟通协调,4S店追加补偿2万元,车主承诺今后车子一切事务由自己承担。
【案例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本案中,4S店没有告之车主使用的维修配件“标准”,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使用的配件中多数都是旧的,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福建省实施“消法”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履行修理、更换、重作、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等义务,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本案中,车主在自行协商后,4S店以1.7万元补偿为条件,以免除其事后应承担责任,在车主因气囊问题提出追加补偿的要求情况下,不予处理,一直拖延,违反了《福建省实施“消法”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理应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