烫发变烫人 消费者权益需维护

发布时间:2017-11-11
    【案情】:2013年3月5日,余女士在金源街道某美容美发中心烫发。经过3个多小时的美发服务,并没有换来她中意的披肩卷发。当晚额头、脖子周围就开始火辣辣疼痛,第二天疼痛部位脱皮红肿,她感觉这是烫发引起的,当即去了附近社区医院治疗,经医生诊断:烫发夜灼伤导致的。多次协商无果,余女士投诉到了燕江工商所。

    【调解过程及结果】:燕江工商所,接诉后立即联系经销商一同前往余女士住处,燕江所工作人员发现该烫发液包装上标明含有巯基乙酸盐成分,巯基乙酸盐对皮肤和眼睛有刺激性,部分人接触后可能致使皮肤灼伤,或引起过敏。经调解,店主同意赔偿消费者烫发剂灼伤的各种费用680元,余女士也表示同意。

    【分析】: 在本例中余女士烫发引起的消费纠纷,根据《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伤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经调解,店主同意赔偿消费者烫发剂灼伤的各种费用6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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