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非本人意愿 他人替签合同无效

发布时间:2017-11-11
    【案情简介】 2017年5月8日,消费者高先生向我会投诉称:其父母在他不知情的情况下,以他的名义于2017年3月27日与福建世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认购协议书》,购买位于福州市晋安区王庄街道晋连路世欧王庄项目商品房一套,并支付了定金20万元。消费者高先生于2017年3月29日向开发商明确表态拒绝追认,要求返还定金20万元遭到拒绝。

    【处理过程及结果】 经调查,消费者高先生系一名在校大三学生,21岁,在外地上学。2017年3月27日,其母亲吴女士与福建世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认购协议书》,认购位于福州市晋安区王庄街道晋连路世欧王庄项目商品房一套,并支付定金20万元,《认购书》中的买受人则签署儿子高先生的名字,高先生表示对此毫不知情。2017年3月29日,高先生应开发商的通知,返回福州参观楼盘实地,当日即明确表态拒绝购买该商品房,却被告知“定金”不可退还。

    接到投诉后,我会发函并致电经营者核实消费者高先生的投诉内容。经营者表示关于《认购书》中的买受人签名确有其工作人员的操作瑕疵,但不认同高先生主张的所谓不知情,因为工作人员在吴女士签订《认购书》的当日,曾致电高先生确认相关事宜,并通知高先生须本人亲自到售楼部办理相关事宜,没考虑到高先生会反悔,所以没有保存电话录音证据。弄清事情的原委后,我会耐心地做好与经营者的沟通工作,向经营者宣传新《消法》、《合同法》及《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规定,并就经营者在合同管理与销售服务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意见和建议。经调解,经营者退还定金,双方达成和解。

    【案例评析】 我会认为,本案的实质是无效代理,值得注意的是有关代理的法律认定问题,依据《民法通则》第十一条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本案中,吴女士与福建世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认购协议书》是一个“效力待定”的合同,由于高先生拒绝追认,导致该《认购书》对高先生不发生效力。《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我会将保护消费者利益置于首位,把维护消费者权益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调处纠纷,化解矛盾,增强消费者对自身合法权益的获得感。
0条 [查看全部]  相关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