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伴随着商业形态、交易方式的多样化,名目繁多的预付式消费正逐渐成为许多行业中通用的消费模式。
一、预付式消费的负面问题
预付式消费在为经营者、消费者双方带来方便的同时也暗藏着许多隐患。总结起来,有“两多两难”。
(一)虚假宣传多。经营者为了吸引消费者办卡,在宣传、介绍预付消费项目时,往往采取夸大宣传的方法,发卡时许以各种优惠条件,当消费者办卡后,却发现商家原来宣传的优惠难以兑现,产品质量也不尽如人意。
(二)不平格式条款多。许多商家在消费卡背面或预付式消费合同中直接注明“本卡一经售出,概不负责退款”、“本卡最终解释权归商家所有”等不平等格式条款,如此霸王条款排除了商家应承担的责任,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办卡容易退卡难。经营者在消费者办卡时往往态度热情,但在消费者因特殊情况(如身体状况、工作调动等)需退卡时,却变得冷漠无情,以各种理由拒绝退卡。
(四)人去楼空维权难。部分商家由于经营不善关店走人或转手他人,消费者有卡不能消费或只能折价消费,更有商家借发售预付卡实施诈骗,借机敛财、携款外逃,而一旦经营者人去楼空,相关职能部门也无能为力,消费者的损失很难追回,面临着维权难的尴尬境地。
二、预付式消费负面问题成因
预付式消费对消费者产生的负面问题,其成因归结起来,有“四缺失”:
(一)部分经营者道德感缺失
在物质利益面前,部分经营者道德感缺失,坑蒙拐骗,将发行预付卡作为促销的有力手段和“圈钱”的方式,盲目追求自身的利润,不惜损害消费者的利益,从而也扰乱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
(二)企业和个人信用机制缺失
当前,企业和个人信用机制信用信息公开制度不健全,没有全国联网的个人、企业信用查询系统,造成严重的信息不对称,普通消费者仅能凭个人经验和经营者的自我宣传来选择商品与服务。
(三)监管和维权依据缺失
法律未规定发卡主体的资质、发卡数量、发卡限额、监管责任及处罚措施等,导致工商部门无法从源头上对预付式消费市场主体进行有效管理,只能在调解纠纷层面对这类经营行为进行引导、规范。而在调解时只能依据《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一般规定,无法依法对经营者作出实质性处罚,消费者想要通过此二法保障消费权益难度很大。
(四)消费者防范意识缺失
如有些消费者对商家的信息缺乏了解,尤其是对经营者资格、信誉、经营状况了解的少之又少,盲目听信商家对产品或服务的优惠宣传,签定协议时也不向经营者做细致咨询、仔细核实协议条款便交款购卡等,导致使用过程中纠纷不断。
三、预付式消费立法、监管与风险防控对策
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立法经验,对预付式消费的立法、监管、规范行业发展与消费指导方面提出如下对策和建议,归结为“两加快三加强”:
(一)加快立法
目前我国对预付式消费并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来进行规范,导致监管无法可依,成为监管盲区。所以要加快立法,可通过专门立法或完善、修改现有的《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途径来完成。
(二)加快建制
1、建立预付式经营申报登记制度。将预付卡发售纳入前置许可的范畴,规范审批程序,做好市场主体信息登记和备案,建立统一的预付式经营主体数据库。
2、建立预付式经营保证金制度。经营者获得发卡资格后,须向监管银行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用于对消费者的先行赔付。
3、建立预付式消费电子台帐登记制度。监管部门要研制并推广使用预付式消费电子台帐登记系统,实时监控经营者的发卡行为。
(三)加强行政监管
1、严格市场主体准入。严格审查企业前置许可材料,审查该企业信用历史和经营者个人信用记录,确保不让无信用、不诚信的市场主体流入预付式消费市场。
2、严格合同文本使用。研究制定预付式消费合同示范文本并推广使用,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消费服务内容、违约责任等事项,为消费者维权提供有力凭证。
3、严格信用体系建设。以经济户口为依托,加强信用信息的搜集工作,建立健全统一共享的市场主体信用数据库。
4、严格日常监督管理。对从事预付式消费行业,工商部门要将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要开展预付式消费行业专项执法检查,及时处置消费者投诉案件。加强与媒体合作,对于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典型案例及时予以曝光。
(四)加强行业自律。行业协会应进一步加强行业管理,制定行规行约,督促会员建立、完善并落实各项预付式经营管理制度,促使会员实现自我管理自我约束,形成行业自律的良好氛围。
(五)加强消费指导
1、要了解经营信息。消费者在办理预付式消费卡前应先了解企业的经营状况和市场信誉,不要一味轻信广告和商家的口头承诺。
2、要选择低额短期卡。一次性办卡金额不宜过大。要根据自己实际需要限量购买,并且应尽量选择金额小、期限短的预付卡,以降低风险。
3、要签订书面合同。办卡时要签订书面合同,让双方的权利义务形成书面协议。要特别注意终止服务、转让等限制性约定,这是对商家的限制也是对自己权益的保护。
4、要查看格式条款。在签订合同时要注意查看是否有不平等格式条款,如“最终解释权归商家所有”、“本卡售出,本商家概不负责退款”等等,这些条款限制了消费者的权利,是无效的不平等格式条款,消费者遇到该类条款应拒绝签订或向工商部门举报。
5、要保留书面证据。 消费者在付款时要索取发票,对经营者的口头承诺也要以书面形式固定,连同合同一并保留,发生消费纠纷时可以作为证据,更好地维权。